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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三重党际关系
2011-06-09 17:00  

由于在民主革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曾经以统一战线的形式通力合作并最终成功地完成了这一革命,因此关于二者的关系,一直以来人们都将其定位于统一战线范畴内的政治同盟关系。随着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成为执政党,而民主党派实际上成为参政党,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已由革命战争年代的单纯的统一战线关系逐步向人民政协内的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体制性关系转变。但这一事实上的重大改变,长期以来并未在理论上得到相应的反映和确认。从历史、现实和未来的三维视角来看,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际上存在或将可能存在三重党际关系。
  关系之一:政策性党际关系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结成统一战线共同完成了民主革命,这种统一战线范畴内的政治同盟关系,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第一重党际关系,也就是无产阶级政党与非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治同盟关系。这种关系形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虽然各自的政党性质不同,而所致力于的社会革命目标一致,都是要完成中国近现代社会的基本任务——进行民主革命。随着这种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中国革命形势的变化,各民主党派自身也在发生着迅速的演变,从介于共产党和国民党之间的第三党,到宣布放弃第三条道路,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翻国民党的一党专制。此后,民主党派逐渐放弃西式民主模式,接受中国共产党的新民主主义政纲,成为与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的友党。
1949年,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共同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也是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母本。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而民主党派成为事实上的参政党,双方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新中国成立后直至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继续紧密合作。这种合作的主要渠道是人民政协,此时的人民政协是作为多党合作的统一战线组织而发挥作用的。
  上述统战合作关系属于一种政策性的关系。这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第一重党际关系。长期以来我们都将这种政治同盟认定在统一战线的政策框架之内,而没有将已经发展为事实上的政治体制范畴内的多党合作关系在法律上予以确认。结果由于统战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导致我国多党合作制这一优越的社会主义政体模式几经挫折,其主观根源是忽略了将党与民主党派的第二重关系予以明确化和法制化,这就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体制下的政体性的党际关系。
  关系之二:体制性党际关系
1949年,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在党与民主党派的统一战线友党合作关系之上,又增加了一重党际关系。这一重新的党际关系是由人民政协的成立而派生的。当时人民政协是既作为各党合作的统一战线组织,又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再加之民主党派人士大量出任新政府中副主席、副总理、军委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政府部长等多个要职,已经有多党合作政府之实了。毛泽东意识到这种新的关系的到来,他在1949915日新政协筹备会成立的会议上说准备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但921日第一届人民政协全体大会的开幕词中,他不再提及联合政府之名(自后所有党的公开文献都不再提及)。因为联合政府之名,确实不能准确反映新政权中党与民主党派的特定关系。
  关于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这种新的关系,《共同纲领》有如下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从建国初期各届国家机构和中央政府的组成来看,民主党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上述情况实际上表明,以《共同纲领》为国家临时宪法,双方确立了一种新的关系,即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各民主党派参政的国家政体内的合作关系开始形成,而这种关系显然已超越双方以往那种单纯的统一战线内的友党关系。
  直至1954年宪法和新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人民政协这才失去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此后民主党派作为党派参与政协不再是参与国家权力机关,而是降格为参与党派间的统一战线组织。而民主党派的参与人大和政府,则是作为个人而不是作为党派来参与。这是一个大变化。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又是一个大的变化,作为定位为民族资产阶级政党的民主党派的去留就成为一个问题。这时毛泽东有意识保留了民主党派这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型民主政治的历史资源,并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一处理中共与民主党派关系的新方针,赋予民主党派在政府体制内监督执政党的功能。这与西方反对党在政府体制外监督执政党有很大的不同。这样民主党派的参与公共权力,就具有了中国特色,所以后来将这种参与定位为参政党。当然,此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种新的党际关系并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和一以贯之的坚持,反而使双方的关系一度出现了曲折。
198912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开始突破双方关系的传统统战政策的框架,为人们从理论上更深入地认识和界定这一新的政治关系格局奠定了基础。这时对党与民主党派关系的认识才出现了重大的飞跃,中共中央《意见》的颁布和其后宪法有关条款的增补,是第一次正式在法律上确认了执政党与参政党的体制性关系。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程的加快,党和国家领导人日益重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设,提升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平台的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被宪法序言部分予以确认。上述这种国家政治体制范畴内的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的体制性关系就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第二重党际关系。

  关系之三:法律性党际关系
  为了使这一关系得到更稳定的规范,更好地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的作用,亟有必要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予以法律化、程序化。尽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早已成为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事实,在中国的政治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且已为国家宪法所确认,但现行宪法对人民政协的定位却较之实际更低。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而从我国政治生活和政治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人民政协的政治地位和功能大大超越了一般的统战组织,每年两会同开、共决大事,已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惯例,政协实际上与人大、政府一起构成了现行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这一点为执政党明确认可并一再加以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但这一点在现行宪法和法律中未能得到充分体现。我国宪法对政协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所做的规定,明显弱于政治协商会议的实际政治地位和功能,而且也没有明确其为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一个基本政治单位。将来应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和进一步提升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目前规范政协履行职能的专门性法律规定尚付阙如,导致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局限性。所以可以先行制定一些专门性法规,以增强政协的政治活力。中共中央《意见》对于指导人民政协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毕竟是党的文件而不是国家法律,不具有约束共产党之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效力。而尽管政协组织多年来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但从法理的角度来说,任何政党和组织都不能用自己的规定来宣示和确认自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必须取得国家立法的确认。要尽快为人民政协制定《组织法》,规定其组成形式、职能和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要加紧制定政协发挥作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使政协工作进入规范化的法制轨道。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协商内容的具体化。哪些内容由哪些级别协商,何种会议形式协商何种内容,以及协商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结果的答复和处理等,应有具体立法规定。二是运作的程序化,即制定协商监督活动的程序法。三是保障的法制化,即多党合作制度要以法律保障为后盾,只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才能不随领导人的意愿而兴废。
  目前人民政协主要是实行协商制民主,似可考虑在将来加入票决制民主的因素,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参政权利。中共中央《意见》虽已明确界定了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但民主党派的参政途径在现行政治体制框架内主要是人民政协(在人大和政府中主要是以个人身份而非党派身份),而民主党派通过人民政协实现的参政权,只是一种协商民主权利,这种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1]”它所具有的优点是:第一,倡导协商民主对公民具有有益的教育效果;第二,协商民主能够促进或创造政治共同体的团结;第三,公平协商的程序能够促进公平的民主结果;第四,协商民主表达的政治理想体现了民主主体的自主性。但协商民主也存在受协商主体的能力和协商范围的限制,以及协商主体间的意见分歧而产生的诸多困难。因此,在实行协商制民主的同时,应当渐增式地加入票决制民主的因素,以保证参政党在人民政协机关内的自主性和参政权、监督权。这样,多党合作才能够更有成效,从而进一步激发人民政协的活力和完善我国的民主政治体制。以上讨论的就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第三重党际关系,即政党制度范畴内的政党间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1] [爱尔兰]梅雅·库克.协商民主的五个观点[C]//陈家刚.协商民主.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责任编辑  陈庆初)      
[作者简介]  夏银平(1963-),女,安徽淮南人,哲学博士,中山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吴  (1961-),女,四川眉山人,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教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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