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职责,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学校党委印发的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㈠研究确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
㈡讨论和决定本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审议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财务开支、人才工作、教学工作、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规划、科研开发和实验室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原则、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大问题及其他关系全局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研究本学院人员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等问题。
㈣研究决定加强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措施。
㈤研究决定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学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㈥研究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重要问题。
㈦研究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和事项。
二、议事形式
㈠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㈡党政联席会议区别不同事项分别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其中,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班子建设、工会、共青团等方面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事项由院长主持。
㈢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委正、副书记和正、副院长,根据议题可由党委书记和院长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召开扩大会议。
㈣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
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议事程序
㈠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商定。
㈡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前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党、政领导之间要互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充分酝酿,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有的还需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不能在会上临时动议。
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与会人员要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进行讨论,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予重视,认真考虑,吸收其中合理的成份。对必须实行表决的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㈣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请示,经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
㈤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决定,个人应无条件服从,并按各自分工坚决执行。要严格保密纪律,与会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