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学院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切实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及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考勤工作
㈠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㈡全校教职工,除专任教师外,实行签到制,每天上午、下午本人到单位签到。各单位务必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关于请事假制度的规定
㈠全校教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各种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须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严格坚持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
㈡请销假办法及审批手续
教职工请事假,本人须先写出请假条,申明请假理由及时间,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事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
请事假的审批手续,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七天及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七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十五天以上各单位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领导审批。
中层以上领导班干部请假按照《关于规范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事项的通知》(校党字〔2015〕12号)执行。
㈢事假期间的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从累计满一个月(30天)后开始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绩效按60%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六个月(180天)者,其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2.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㈣违反请假制度的处理办法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2.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相关领导报逾假理由,经领导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
3.利用事假组织、参与违纪违法活动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理。
三、关于请病假制度的规定
㈠请病假程序
教职工请病假的,需到附属医院开具病休诊断证明(证明须有诊治医生、科主任签字并附病例),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离岗休假;病假超过一个月的,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处审核备案。
㈡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下同)。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绩效按9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按80%计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绩效按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按70%计发。
4.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的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适当延长。
5.因公负伤人员在休养医疗期间原工资全额发放。
6.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其它有关生活福利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㈢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规定
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须经医院证明其身体确已康复;两个月内能正常工作,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㈣教职工病假期间要精心治疗,严格杜绝小病大养和以休病假的名义在社会上谋取第二职业,否则经发现且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其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㈤对于长期病假人员或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四、关于请婚假制度的规定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申请婚假。
㈠婚假期间
1.婚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路程假除外) 婚假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延长婚假15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增加路程假。
3.在寒、暑假期间结婚的,开学后不再补休婚假。
㈡工资待遇:婚假 (包括批准的路程假) 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往返路费自理。
五、关于请产假制度的规定
㈠产假休息时间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含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外,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产假(护理假)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
㈡工资待遇:女教职工产假和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奖励绩效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㈢其他相关规定
1.有医院证明剖腹产或难产的另外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与休产假时间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
2.女教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和引产手术后的节育假期,按河北省邯郸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3.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7天的护理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七至十天 )
六、关于请探亲假制度的规定
探亲假是指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教职工(不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人员和聘用人员)探望父母、配偶所享受的休假。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其它时间一般不准许请探亲假,寒、暑假探亲的不用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㈠探亲假工资待遇
1.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单位每年全额报销一次,试用、见习人员转正定级的当年可享受一次。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单位每四年报销一次,每次报销超过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绩效之和的30%以上部分。
3.探亲人员的车票均报销硬座票价,超标准部分自负。报销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4.公派出国留学生和公派出国教师配偶出国探亲的,探亲假在3个月内(含3个月)的,只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绩效;探亲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逾假不归超一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自费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的,从出国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出国探亲人员的费用全部自理。
5.教职工的父母一方和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㈡其他相关规定
1.报销的路费,仅限于由工作单位到被探望人员户口所在地直线距离的乘车(船)费用。
2.配偶双方户籍、单位未在一地,符合政策规定的两地分居,但事实上夫妻双方没有两地分居的,从实际出发,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3.因配偶到外地打工造成的两地分居暂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4.对于探望配偶人员,必须由其配偶所在单位出据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证明信,并出具配偶户籍所在地的证明。常住或单位派出人员不在被探望范围之内。
5.探亲路费经所在单位初审后,到人事处审批,财务处报销。
七、关于请丧假制度的规定
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或者公婆死亡时享受的休假。
丧假3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往返路费自理。
八、无故旷工者的处理规定
无故旷工不上班者,扣发旷工期间的全部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聘用合同。
九、责任追究
教职工考勤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单位对该工作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填报考勤表,对缺勤和不在岗情况不得瞒报、少报或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除纠正考勤以外,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考勤人员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按《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暂行)》规定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